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外國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之效力

外國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之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二二二九二號函 
【要旨】
外國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之效力
【內容】
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秘台廳(一)字第一八三二號函以:「按本案之日本國法院和解筆錄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之外國法院判決,亦非可比擬在我國法院成立之和解,然如可認當事人係基於雙方之合意,而於外國法院成立和解者,似非不可認其具有民法上和解之效力。至當事人持該和解筆錄及其他附屬文件申辦繼承登記,應否准許,仍屬貴轄土地登記機關審查土地登記案件之職掌事項。」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按: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已刪除)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