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確定判決既判力之釋疑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一九○五七號函
【要旨】
法院確定判決既判力之釋疑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七月三日(七九)秘台廳(一)字第一七四五號函復略以:「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若訴訟標的以外之事實,縱令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除同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尚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二號判例參照)。來函所附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九號民事判決係就上訴人某甲等對於被上訴人樹人書院文昌祠之分割共有物請求權而為裁判,理由欄認被上訴人樹人書院文昌祠使用訟爭土地自始為合法占有等語,系屬判決理由中判斷,尚難認該判決就被上訴人樹人書院文昌祠使用訟爭土地之權源,已有實體上確定之效力。」
二、本部同意司法院秘書長上揭函意見,是以本案仍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修正後為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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