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分割後再申請合併,如合併後抵押權與分割前抵押權內容一致得免檢附抵押權人之同意書

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分割後再申請合併,如合併後抵押權與分割前抵押權內容一致得免檢附抵押權人之同意書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七六)地字第五五八七四三號函
【要旨】
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分割後再申請合併,如合併後抵押權與分割前抵押權內容一致得免檢附抵押權人之同意書
【內容】
本案土地因分割將原設定之抵押權轉載於分割後各筆土地上,今後將分割後各筆土地再予合併,如經查明合併後土地之抵押權與原分割前土地之抵押權內容一致,因其並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益,為資便民,貴處所擬其土地合併免經抵押權人同意之意見,核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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