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該自辦市地重劃會經會員大會決議,送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重劃區土地限制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事項,依公告程序予以解除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七三四六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得在不影響重劃作業下,由該重劃會經會員大會決議,送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重劃區土地限制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事項,依公告程序予以解除
【內容】
按「重劃計畫書經公告確定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十七條所明定,合先敘明。故本案系爭土地既業於土地登記簿上加蓋禁止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之管制戳記,則如擬解除其限制或管制事項,得在不影響重劃作業下,參照前揭規定精神,由該重劃會經會員大會決議,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該重劃區土地限制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事項,依公告程序予以解除。(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7條修正後為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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