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期限,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其全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七八九六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期限,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其全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內容】
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收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或限制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期。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重劃計畫書經公告確定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等事項。本案自辦市地重劃區申請展延禁止或限制事項期限,依上開平均地權條例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公告禁止或限制,其全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又申請展延禁止或限制期限之程序,請參照上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7條修正後為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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