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發現未登記之土地應囑託辦理國有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九年三月六日台(六九)內地字第二六九一號函
【要旨】
國有財產局發現未登記之土地應囑託辦理國有登記
【內容】
本案經邀同司法行政院、財政部國庫署、國有財產局及省市地政處等有關機關會商獲得結論如下:一、未登記土地,係指未依法完成總登記之土地。二、未登記土地,應視其實際情況,分別依左列規定處理之:(一)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合於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及「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點要點」之規定者,仍依其有關規定辦理外,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二)國有財產局發現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三、占有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主張和平占有之未登記土地,逕依本部六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二一四六六號函之規定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