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法院囑託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應予受理

法院囑託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台(六六)內地字第七五一六二號函
【要旨】
法院囑託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應予受理
【內容】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抵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法院自得囑託地政機關登記其事由。本案高雄地方法院囑託將債務人在第三人所有座落高雄縣路竹鄉路竹段一六六號土地持分十八分之四設定新台幣壹拾參萬元之抵押權移轉與債權人所有,依上開規定該管地政事務所自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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