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案件尚未收件前,登記名義人聲明事項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五九三五號函
【要旨】
登記案件尚未收件前,登記名義人聲明事項之處理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 貴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台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台北市松山、台北縣新店、高雄市鹽埕等地政事務所研商,獲致結論如次:「登記案件尚未送登記機關收件,登記名義人先以聲明書或存證信函等提出聲明或請求者,參照內政部七十年七月三十日台內地字第二六Ο八三號函釋意旨,本無從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又該聲明或請求因係請求登記機關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非屬應登記事項,登記機關對其內容,尚無需加註於地籍資料中;惟對該聲明或請求之內容,仍應予適當之重視,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妥為答復,登記機關於答復登記名義人之聲明書或存證信函之公函未發文前,應予列管,以免發生在該公函發文前已有相關登記案件收件卻未予配合處理之情形。至其列管方式由各登記機關自行決定。」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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