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合夥財產設定抵押權登記應以全體合夥人名義為之

合夥財產設定抵押權登記應以全體合夥人名義為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五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台(五九)內地字第三四九二六八號函 
【要旨】
合夥財產設定抵押權登記應以全體合夥人名義為之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台五九函民決一Ο九號函以:「查民法上規定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與第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全體合夥人發生效力之情形,係指一般業務上之行為而言,公同共有財產之處分行為應不包括在內。本件合夥財產設定抵押權,屬於處分行為性質,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合夥無法人人格,不得為不動產物權之主體,故無論訂立抵押契約或設定抵押權登記,均應以全體合夥人名義為之」等由。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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