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以詐欺取得之土地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駁回

以詐欺取得之土地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駁回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五六七四號函
【要旨】
以詐欺取得之土地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駁回
【內容】
本案陳○○君以詐欺取得土地,既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權利取得顯有瑕疵,是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駁回之。(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修正後為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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