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如涉及私權爭執,可駁回登記之申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一年六月七日台(七一)內地字第九四八九九號函
【要旨】
債權人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如涉及私權爭執,可駁回登記之申請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七一)律決六Ο九Ο號函轉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七一)秘台廳(一)字第一三三八號函復略以:債權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如認涉及私權爭執,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本部同意上開意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修正後為第五十七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修改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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