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確定判決後,再辦理與判決意旨不符之繼承登記,應予撤銷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二七○八號函
【要旨】
法院確定判決後,再辦理與判決意旨不符之繼承登記,應予撤銷
【內容】
一、案經本部邀同司法院(未派員)、法務部及省市地政處等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本案共有人之一訴請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因部分共有人死亡,判決主文爰除共有物分割外,對於已故共有人之繼承人亦明確諭示。惟原告持憑法院確定判決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及共有物分割登記前,已故共有人之部分繼承人在判決確定後未持該確定判決而向登記機關申辦與判決意旨不符之繼承登記完畢。查本案繼承人既已告確定,其部分繼承人申辦與判決意旨不符之繼承登記與民事訴訟法第四Ο一條規定有違,故登記機關嗣後受理系爭土地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之申請,對與該判決意旨不符之原繼承登記應予撤銷,改依該判決意旨辦理繼承登記及共有物分割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並應將結果通知原登記簿所載繼承人,各繼承人如有異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本部六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台六二內地字第五五八五Ο四號函因文意欠明,應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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