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公布施行前,經法院判決分割繼承之土地,嗣後編定為農牧用地,得依據法院確定判決內容申辦分割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七一四號函
【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公布施行前,經法院判決分割繼承之土地,嗣後編定為農牧用地,得依據法院確定判決內容申辦分割登記
【內容】
查「按『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四一號判例參照),本案土地既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已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其後雖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人依據法院判決結果辦理分割登記,於法尚無不合。」前經本部七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二九七四九八號函釋有案。本案土地於農業發展條例公布施行前,經法院判決分割繼承,嗣後編定為農牧用地,申請人得依據法院確定判決內容申辦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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