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國銀行為辦理抵押權設定、塗銷及內容變更登記,函送地政事務所備查之委託書暨印鑑卡處理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八○九四號函
【要旨】
修正本國銀行為辦理抵押權設定、塗銷及內容變更登記,函送地政事務所備查之委託書暨印鑑卡處理規定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法務部(未派員)、財政部、省市地政機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萬通商業銀行總行、華南商業銀行總行、台灣土地銀行總行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查內政部八十二年七月十日台內地字第八二八二六六八號函、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內地字第八二一五七八四號函規定有關本國銀行為申辦抵押權設定、塗銷及內容變更登記,函送地政事務所備查之委託書暨印鑑卡格式,係為因應本國銀行申辦上開登記之簡便措施。該委託書暨印鑑卡已表明本國銀行與其代理人(分支機構之經理或主任)間之委任授權關係,惟其附註事項應修正為:『代理人(經理或主任)如有異動,依本行(庫)人事派令為準,本委託書暨印鑑卡不另案備查。』,以資明確。該委託書暨印鑑卡已依前揭內政部函,送地政事務所准予備查者,得於爾後因代表人變動等事由重新備查時,以修正後格式函送地政事務所。至於代理人(經理或主任)人事之異動仍應通知各地政事務所,並得由總行(庫)或分支機構為之,以便利本國銀行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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