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金融機構在台分支機構為辦理抵押權設定、塗銷及內容變更登記或地上權登記,得比照本國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一三二九號函
【要旨】
外國金融機構在台分支機構為辦理抵押權設定、塗銷及內容變更登記或地上權登記,得比照本國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
【內容】
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九五Ο三號函、八十二年七月十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八二六六八號函及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五七八四號函、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八Ο九四號函及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四七六三號函等規定於外國金融機構在台分支機構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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