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得免附義務人印鑑證明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九二二二號函
【要旨】
保險公司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得免附義務人印鑑證明
【內容】
一、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九五Ο三號函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保險公司。
二、公民營銀行等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得免附義務人之印鑑證明,為本部上開函所明定。另按本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Ο七Ο六一號函對於本部金融機構向地政機關辦理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核備,申請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事宜業已含括保險公司,為簡政便民,爰補充本部上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函之適用對象包括本國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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