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承購(配)人申辦產權移轉登記事宜(二)

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承購(配)人申辦產權移轉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九月八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八四六三三號函
【要旨】
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承購(配)人申辦產權移轉登記事宜
【內容】
有關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工業區,於開發完成後,設廠用地以出售方式辦理者,自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該局核發之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均需於備考欄上註明「本案土地無出租情事」,以符相關法令規定。至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前核發之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既經該局會商確認並無出租予第三人之情事,可免逐案為上開註記,承購(配)人持憑該局核發之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申辦移轉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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