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因信託移轉登記,無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檢附無欠稅(費)證明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二八九五號函
【要旨】
土地所有權因信託移轉登記,無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檢附無欠稅(費)證明
【內容】
一、依據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三一六三三號函辦理。
二、有關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需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作業,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