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申請計算負擔總計表,,如工程主管機關所核定數額與重劃計畫書所載數額不符時,應先提會員大會審議修正通過,依程序修正重劃計畫書,再據以編造計算負擔總計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三一九六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申請計算負擔總計表,其工程費用,如工程主管機關所核定數額與重劃計畫書所載數額不符時,應先提會員大會審議修正通過,依程序修正重劃計畫書,再據以編造計算負擔總計表
【內容】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前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有關工程費用,應以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以送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所載數額為準。」;又同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地區之公共設施工程,理事會應依有關規定之標準規劃、設計及監造,並委由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簽證;其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並應於計算負擔總計表報核前,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發包施工。」是有關自辦市地重劃申請核備計算負擔總計表,其工程費用,如工程主管機關所核定數額與重劃計畫書所載數額不符時,應先提會員大會審議,修正通過,並依程序修正重劃計畫書,再據以編造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0條、第31條修正後為第32條、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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