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其工程費用如工程主管機關所核定數額與重劃計畫書所載不符,且其增減之工程費用毋需調高重劃負擔時,在不影響重劃品質及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下,可免修正重劃計畫書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四月八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四三○二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計算負擔總計表,其工程費用如工程主管機關所核定數額與重劃計畫書所載不符,且其增減之工程費用毋需調高重劃負擔時,在不影響重劃品質及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下,可免修正重劃計畫書
【內容】
有關「自辦市地重劃之計算負擔總計表,其工程費用如工程主管機關所核定數額與重劃計畫書所載數額不符時,應先提會員大會審議,修正通過,並依程序修正重劃計畫書,再據以編造計算負擔總計表。」前經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Ο三一九六號函示有案。本案貴處建議「如增減之工程費用毋需調高重劃負擔時,得免予修正重劃計畫書。」乙節,在不影響重劃品質及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下,本部同意貴處意見。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