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之產權登記 (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七五三一七號函
【要旨】
區分所有建物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之產權登記
【內容】
案經本部於八十三年五月二日邀集省市政府地政處、民政廳(局)及桃園縣桃園、台北市士林、高雄市鹽埕等地政事務所研商結論如左:
(略)依法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供公眾使用之停車空間,由當事人合意,倘非屬共同使用部分,並編列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之地下室證明書、或領有地下室所在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至增設停車空間之確切位置範圍,依使用執照所附竣工平面圖上所標示位置為準。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修正後為第八十二條)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