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權利之調整,申請登記,地政機關應予受理

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權利之調整,申請登記,地政機關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二五四號函 
【要旨】
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權利之調整,申請登記,地政機關應予受理
【內容】
同一所有權人所有各相關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權利範圍,在不影響善意第三人權益之前提下互為調整,申請登記,地政機關應予受理,並以「權利範圍變更」為登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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