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測後土地面積不足0.25公頃,得由申請人以該面積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後取得之農業用地,其原土地登記面積在0.25公頃以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年8月26日台內地字第0940066081號函
【要旨】
重測後土地面積不足0.25公頃,得由申請人以該面積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後取得之農業用地,其原土地登記面積在0.25公頃以上)
【內容】
原有農業用地0.25公頃以上,因政府實施地籍圖重測後面積未達0.25公頃,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申請興建農舍,影響其權益乙節,查本案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6月7日召開相關單位研商「已依法將不相毗連農地合併計算面積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擬辦理變更編定及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依法被徵收,如何申請興建農舍疑義案」會議,經審慎討論決議如后:「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89年1月28日)後取得之農業用地,其土地登記面積在0.25公頃以上,嗣因政府辦理地籍圖重測,致面積不足0.25公頃,不符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申請興建農舍最低面積之限制,影響申請人權益甚鉅,宜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案審核認定,得由申請人依地籍圖重測後農業用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請依上開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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