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同樣條件」,乃指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所訂契約條件或他人承諾之條件而言,非僅房屋所有權人一方所提之條件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9年7月8日台(59)內字第6098號令
【要旨】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同樣條件」,乃指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所訂契約條件或他人承諾之條件而言,非僅房屋所有權人一方所提之條件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及該省政府議復稱:「查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所謂『同樣條件』乃指房屋所有人與他人間所訂契約條件或他人承諾之條件而言,非謂僅依房屋所有人一方所提之條件,即與該法條所定者相當,故未成立買賣者固無放棄優先承購權之問題發生,亦無同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本案公有基地承租人蔡○○於53年間出賣其所有房屋時,雖曾以每棟5萬價格通知基地管理機關優先承購,並經基地管理機關放棄優先承購權,惟該基地承租人蔡○○當時並未將其房屋出售迨至58年間另以每棟15萬元價格出賣與第三人時,自應仍有上開法條之適用。(略)。」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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