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基地上之房屋出賣時,如其出售條件有所變更,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基地所有權人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7年3月25日台(57)內字第2268號令
【要旨】
承租基地上之房屋出賣時,如其出售條件有所變更,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基地所有權人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財政部議復稱:「查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104條既有明定,如房屋出售條件有所變更,自仍應通知基地所有權人方為適法。」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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