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私人土地,如非供建築使用,其租金無土地法第105條暨第97條租金限制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6年1月21日台內地字第473615號函
【要旨】
承租私人土地,如非供建築使用,其租金無土地法第105條暨第97條租金限制之適用
【內容】
查基地租用,年租金最高限額,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又依本部67年9月15日台內地字第805447號函釋,上開土地法第105條所稱之「基地」,係泛指一切供建築使用之土地而言。台灣汽車客運公司承租土地,如非供建築使用者,應無上開土地法第105條暨第97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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