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買賣土地專業諮詢☆釋民國66年以前,尚未舉辦規定地價地區,有關土地租金究應如何計算

釋民國66年以前,尚未舉辦規定地價地區,有關土地租金究應如何計算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76328日台(76)內字第5683號函 
【要旨】
釋民國66年以前,尚未舉辦規定地價地區,有關土地租金究應如何計算
【內容】
查基地年租金最高限額,應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固為土地法第105條暨同法第97條所明訂,惟民國66年以前,尚未規定地價地區,因無申報地價可資依據,其土地租金究應依何標準計算,現行法尚無明文規定,惟因案關私權爭執,可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調解決或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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