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雙方代理之排除}旅外僑民授權同是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無民法第106條規定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

旅外僑民授權同是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無民法第106條規定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六二七號函 
【要旨】
旅外僑民授權同是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無民法第106條規定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
【內容】
查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旨在保護本人之利益,非為保護公益而設,非強行規定,如有違反,其法律行為並非無效,經本人事後承認,仍生效力(參照最高法院八五台上字第一Ο六號裁判)故本案既經本人許諾,如當事人間無爭執者,登記機關應得受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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