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平均並未限定同一轄區或都市計畫內

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平均並未限定同一轄區或都市計畫內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331日台內地字第0940005596號函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平均並未限定同一轄區或都市計畫內
【內容】
一、按「....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為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所規定。上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曾於90622日函詢本部他縣(市)部分是否需納入。案經本部召集會議研商,認為調查地價動態、估計區段地價及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係以直轄市、縣(市)轄區內都市計畫區為執行之範圍,故以901016日台內地字第9077683號令略以:「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毗鄰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都市計畫區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限」,合先敘明。
二、後因本部法制單位認為上開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未限定「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或「都市計畫區內」,不宜加以限縮規定。嗣經本部再召集會議研商檢討,901016日台內地字第9077683號令已經本部921023日台內地字第0920062101號函停止適用。
附:內政部921023日台內地字第0920062101號函
主旨:關於 貴縣辦理台中生活圈四號線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訂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略)。
二、貴府辦理台中生活圈四號線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訂定乙案,因兩側所毗鄰非保留地均屬非都市土地之地價區段,依本部901016日台內地字第9077683號令略以:「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毗鄰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都市計畫區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限」,致無依規定可納入平均計算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從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查估公告土地現值,滋生疑義乙案。案經本部於本(92)年929日召開會議研商,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帶狀保留地處於非路線價區段者,其毗鄰兩側為非保留地時,以其毗鄰兩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其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應分段計算。」之規定,對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未限定為「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及「都市計畫區內」,上開901016日台內地字第9077683號令因有限縮上開規定之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案仍請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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