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一定限度」之劃設參考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6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8610369號函
【要旨】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一定限度」之劃設參考
【內容】
為因應本次續辦公地放領查註作業,有關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一定限度」如何劃設乙案,前案經內政部於86年7月28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以86年7月30日台內地字第8684748號函送各縣市政府參考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中央相關機關依主管機關業務及早規劃不得私有土地範圍之原則或提供具體需求意見送部彙整,俾供縣市政府於劃設上開不得私有土地時參考,各中央相關機關意見復經內政部86年10月8日召開會議,會商結果彙整如下,請各縣市政府於劃設上開一定限度時,一併參酌辦理之:
一、水利法第82條及第83條規定。
二、「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定之自然保護區範圍內土地,請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參酌是否列為海岸一定限度不得私有之土地。
三、基於國防安全需求,對於濱海地區經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或國家安全法公告為要塞地帶或海岸管制區內之公有土地是否列入海岸一定限度不得私有土地,視個案情形由市縣政府地政機關於劃設海岸一定限度時會同海岸巡防司令部或作戰區司令部會勘辦理之。
(按:海岸巡防司令部業於89年1月28日改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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