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重劃後未曾移轉之土地,依法申請收回出租耕地建築使用,非重劃後第1次移轉行為,於預計土地增值稅時,無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

土地重劃後未曾移轉之土地,依法申請收回出租耕地建築使用,非重劃後第1次移轉行為,於預計土地增值稅時,無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81225日台內地字第0980219623號令 
【要旨】
土地重劃後未曾移轉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及第77條規定申請收回出租耕地建築使用,非重劃後第1次移轉行為,於預計土地增值稅時,無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
【內容】
一、 土地重劃後未曾移轉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及第77條規定申請收回出租耕地建築使用,非重劃後第1次移轉行為,故於預計土地增值稅時,依本部82828日台(82)內地字第8211061號函釋意旨,無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自即日生效。
二、 本部8542日台內地字第850212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錄: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一○六一號函
【要  旨】
三七五租約土地重劃後未移轉者,地主收回自行預計土地增值稅不適用減徵規定
【內  容】
重劃後尚未移轉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自行建築者,有關預計土地增值稅部分,應無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減徵百分之二十之適用。
此解釋函令已停止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542日台內地字第8502121號函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
中華民國981225日台內地字第0980219623號令
【要  旨】
都市計畫出租耕地經重劃後編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終止租約及補償地價,其土地增值稅之計算,應比照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減徵
【內  容】參照本部781017日台內地字第745765號函示:「……:都市計畫範圍內出租耕地經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根據721223日修正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得予終止租約,至其依同條第2項第3款計算補償,所應減除之土地增值稅,因係預計性質,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被徵收時,其土地增值稅亦得減徵,故為期公平,該預計之土地增值稅,應比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規定減徵之。」意旨,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之土地增值稅,既係「預計性質」,本案辦理地價補償預計土地增值稅時,應比照適用同條例第42條第3項減徵之規定。
(:1.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減徵土地增值稅事宜,請參閱內政部781017日台(78)內地字第745765號函及其備註。2.42條第3項已修正為第42條第4)(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業已修正減徵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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