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承租非公用公有停車場用地,如係依停車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承租,依其同條第2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4年2月27日台(84)內地字第8402916號函
【要旨】
關於承租非公用公有停車場用地,如係依停車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承租,依其同條第2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限制
【內容】
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者,係屬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依法辦理出租。」前經本部80年12月20日台(80)內地字第8076758號函釋在案。(刊載於本部83年9月地政法令彙編續編第4頁),惟公有土地之出租如係依停車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者,依其同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土地法第25條及上開本部函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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