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喪失國籍,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又回復國籍,免受土地法第17條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五月三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四六五九號函
【要旨】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喪失國籍,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又回復國籍,免受土地法第17條限制
【內容】
一、依據法務部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法律決Ο八九七六號函辦理。
二、案經函准法務部上開函復以:「按繼承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承受繼承人非專屬性之財產上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參照)。次查 貴部訂頒『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六點規定:『子女喪失國籍時,其與本生父母自然血親之關係並不斷絕,故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惟辦理繼承登記時,不得繼承土地法第十七條各款所列之土地(如農地),但應注意土地法第十八條有關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以觀,似無剝奪其繼承權之意,且繼承並無時效之限制,故於辦理繼承登記時,該繼承人既已回復國籍,似得准其辦理繼承登記。」
三、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之意見。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