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74條「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之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九一九四號函
【要旨】
民法第1174條「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之認定
【內容】
本部訂頒之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五十五點規定:「...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拋棄繼承權,該期間之起算,係以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為準。」繼承人何時知悉應由繼承人於繼承權拋棄證明書內自行填具負責。
(按:民法第1174條已修正「2個月」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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