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於土地所在地之縣市無分支機構或雖有分支機構,但已停止營業繼續滿1年者,應視為不在地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57年12月14日台內地字第294054號函
【要旨】
公司企業於土地所在地之縣市無分支機構或雖有分支機構,但已停止營業繼續滿1年者,應視為不在地主
【內容】
本案囑釋不在地主疑義各節,茲分別核釋如次:
一、土地法第8條所稱「土地所有權人家屬」之涵義,及個人或共有人承購住所所在地以外之他縣市土地,應否視為不在地主各節。前經本部以46年8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2503號及54年1月9日台內地字第155952號函分別核釋有案,應請查案參辦。
二、公司企業如土地所在地之縣市並無分支機構,或雖有分支機構但已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或自承購土地完成登記之日起繼續滿1年仍未營業者,依照土地法第8條立法之意旨,應視為不在地主。
三、公私共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離開土地所在地,依照土地法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應視為不在地主。
四、土地所有權人不在土地所在地之縣市,雖其土地供所設立之公司行號使用,如本人及其家屬有離開土地所在地縣市繼續滿3年之事實者,依土地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視為不在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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