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任職私立救濟院、托兒所等社會事業,而離開土地所在地之市縣者,仍以不在地主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58年1月31日台內地字第301234號函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任職私立救濟院、托兒所等社會事業,而離開土地所在地之市縣者,仍以不在地主論
【內容】
茲分別核釋如次:
一、土地所有權人因配偶服務公職隨同離開土地所在地之市縣,仍應視為不在地主,前經本部53年12月22日台內地字第154870號函核釋在案,應請依照上開部函辦理。
二、土地所有權人因任職私立救濟院、托兒所等救濟事業而離開土地所在地之市縣者;非屬土地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範圍,自應仍以不在地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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