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奉准撥用公地應於1年內按計畫使用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3年10月1日台(53)內字第6837號令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奉准撥用公地應於1年內按計畫使用
【內容】
一、查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呈請撥用公地於奉准撥用後應在1年內依照原呈撥用計畫使用,否則應撤銷撥用,前經一再令飭遵行在案。
二、茲查仍有少數機關於奉准撥用公地未按原呈計畫使用,且未盡妥善保管者,其經辦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失職責任。
三、希知照並轉飭遵照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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