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之他項權利因撥用而終止,其處理依土地法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2年10月5日台(52)內字第6574號令
【要旨】
公地之他項權利因撥用而終止,其處理依土地法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
【內容】
一、案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略以:「案經與司法行政部會商結果以『查政府各機關因舉辦土地法第208條各款之公共事業需用土地時,無論為依照土地法之徵收程序徵收私有土地或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奉准撥用公地,均係政府依公法上之權利使需用機關取得該項土地之權利,故對撥用公地之他項權利人權利處理,自亦得比照土地法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辦理。...業經行政院台(52)內字第3805號令核釋有案。本件公地據稱雲林縣政府為興建學校已奉准撥用,則該項土地之原有私法租約,基於以上解釋自應因撥用而終止,至原承租人引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九條規定對終止租約部分提起訴願,似應由台灣省政府本於職權參照以上意見就實質上審核決定之。』等語。」
二、應准照部議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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