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方公尺單價之計算,係以參照與合併土地前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二)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97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0314600號函
【要旨】
1平方公尺單價之計算,係以參照與合併土地前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內容】
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予申報移轉現值,有關1平方公尺單價之計算,係以參與合併土地合併前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財政部80年3月5日台財稅第800083826號函自本函發布之日起廢止。財政部87年7月24日台財稅第871956391號函中「如經查明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等或相差在合併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文字修正為「如經查明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等或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者」。財政部92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670號令中「分割、合併後當期」文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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