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關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

關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

【公布日期文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六九四四九號令 
【要旨】
關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
【內容】
一、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按宗」發給證明,原則上依改良土地面積比例計算,但同一開發許可或建築執照之申請案件,其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工務(建設)機關核定之總改良土地費用額度內,就開發範圍內全部或部分土地,於申請書內自行載明各筆地號攤提之改良土地費用金額,向工務(建設)機關申請發給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本部八十四年四月十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0五0六七號函說明二(一)2內容,應予變更。
二、工務(建設)機關已核定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所載之各宗土地改良費用金額,如申請人尚未據以自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減除,且符合前項原則者,工務(建設)機關得重新受理核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已全部或部分減除者,申請人不得重新申請核發。
三、本部八十五年七月五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00五九號函停止適用。「改良土地查驗/複勘申請書」、「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格式配合修訂如附件,請查照轉行。(附件配合「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內地字第0九二00六七八七八一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61212日台內地字第0960189630號函停止適用「有關就部分減除者,申請人不得重新申請核發」部分規定)
函令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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