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之共架、共構方式興建之交通建設,無涉土地法第25條規定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之共架、共構方式興建之交通建設,無涉土地法第25條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7106日台(87)內地字第8710434號函 
【要旨】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之共架、共構方式興建之交通建設,無涉土地法第25條規定
【內容】
一、案准交通部首揭函略以:「二、有關重大交通建設工程以高架橋跨越或地下隧道穿越等方式,共架或共構使用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等原有公用設施之公有土地,依獎參條例第20條暨第46條規定,可由該交通建設工程之專責機構,向公共設施之主管機關申請及協調同意使用許可,若申請許可未獲同意或協調不成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辦理。三、前項條例所稱「共架、共構」係針對工程構造物之建造方式而言,土地使用權以徵詢同意使用方式辦理,故其為土地立體之使用,可不妨礙原有公共設施功能之維持,既不屬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亦非為排除地方使用之租賃行為,其應僅協調取得該公設主管機關同意,性質上並非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對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本部同意交通部首揭函意見。故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0條規定,原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主管機關同意以共架、共構方式興建交通建設,係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無涉土地法第25條規定事宜。
二、至於共構使用有償與否及其辦理程序涉及上開條例第20條規定,係交通部主管事項,該部87615日交總87字第004808號函說明三、四之意見,請參考。
附:交通部87615日交總87字第004808號函說明三、四
三、至共構使用有償與否,如對原使用用途造成限制或損害,應為有償取得,否則,基於公地公用原則,應為無償辦理,本案既屬跨越使用不影響公園之永久使用,自應採行無償方式。
四、另公有土地之跨越或共構使用,土地所有權及其管理權均無變更,僅為土地使用方式之協調,其核准程序以取得土地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同意即可。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