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公私共有土地分割調處,公有土地部分之處分,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

公私共有土地分割調處,公有土地部分之處分,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7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107號函 
【要旨】
公私共有土地分割調處,公有土地部分之處分,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
【內容】
公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涉及權利之移轉變動者,性質上屬處分行為,公有土地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惟土地法第34條之16項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 地政機關調處。‥‥」,復查同法第34條之2規定:「直轄市或縣()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糾紛,應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又依7711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32號解釋,公有土地參加市地重劃,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自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本案直轄市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為公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調處,公有土地部分之處分既係依據上開法律之規定,並非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自己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參照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32號解釋,當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惟應參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各該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於接獲直轄市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通知後,應即報請該管民意機關備查。
(按:原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修正後為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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