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土地,如因辦理公地放領,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處分時,應檢附之文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年1月25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172號
【要旨】
縣(市)土地,如因辦理公地放領,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處分時,應檢附之文件
【內容】
一、擬辦放領之縣(市)有土地,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或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5條及第9條第1項第3款)及土地法第25條規定報請核准處分時,為簡化作業,請檢附下列文件送部,另以副本將相關文件乙份抄送財政部憑辦。
(一)擬辦放領清冊。清冊內應敘明「上開土地標示、權屬、使用編定別,經核與土地登記簿記載相符」,並經承人員及主管核章。
(二)議會同意或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
二、檢送縣(市)有土地擬辦放領清冊格式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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