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撥用公地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應以直接需用者為限,經濟部開發礦產資源申請撥用國有土地未便准予撥用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48年4月24日台(48)內字第2179號令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撥用公地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應以直接需用者為限,經濟部開發礦產資源申請撥用國有土地未便准予撥用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議復略稱:「查各級政府機關撥用公有土地,依土地法第26條之規定應以直接需用者為限,本案經濟部申請撥用基隆市中正區正濱段○○號國有土地係供○○礦業公司使用,核與上項規定不合,未便准予撥用。復查土地法施行法第6條之規定國營事業雖可申請撥用公有土地,但按以往核准國營事業撥用公地之前例向以政府機關組織者為限,該台灣金銅礦業公司之資金固係由國庫撥付,但係依公司法成立之法人,具資產獨立計算盈虧,似未便准予申請撥用,惟該項土地既早經該公司使用,可否准由該公司承租或價購或作為政府增資之處,呈請鈞院核奪」等語。
二、應依議辦理。至可否准由台灣金銅礦業公司承租或價購或作為政府增資,應由經濟部核辦,希知照。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