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鄉鎮級公有之土地為上級政府機關使用應依土地法第26條辦理撥用

鄉鎮級公有之土地為上級政府機關使用應依土地法第26條辦理撥用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秘書處46126日台(46)內字第0495號函 
【要旨】
鄉鎮級公有之土地為上級政府機關使用應依土地法第26條辦理撥用
【內容】
一、奉 交內政部、財政部議復略稱:「查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鄉鎮有土地既屬公有土地之一種,縣市政府亦僅為政府機關之一,各縣市政府需用鄉鎮有土地時,自仍應依照上述法條之規定辦理,似不因撥用機關之為上級或非上級而有別至現保管該項公有土地之鄉鎮公所,如拒絕同意撥用時應依照行政院參捌穗(一)7278號指令辦理。」
二、經陳奉 諭:「應依議辦理」函達。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