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公私共有土地中私有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公有部分無須提經民意機關同意

公私共有土地中私有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公有部分無須提經民意機關同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八七九五號函 
【要旨】
公私共有土地中私有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公有部分無須提經民意機關同意
【內容】
按公私共有土地中私有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公私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對其公有部分之處分,係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並非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自己之意思行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參照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三二號解釋,當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是以此類案件公有土地之處分,無需提經民意機關同意,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其執行要點第三點規定與同法第二十五條並無牴觸。依此,「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點第二款規定,亦無不妥,仍應維持。
〈按:原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第10點已修正為第4點、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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