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共有尚未徵收開闢之計畫道路用地,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六○四五號函
【要旨】
公私共有尚未徵收開闢之計畫道路用地,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內容】
一、查司法院院字第一八Ο二號解釋:「土地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載不得私有之土地,係指土地法施行時,屬於國有或公有者而言,若原屬於私人所有,在其所有權未經依法消滅以前,仍應認為私有。」按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現行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如已為公有,即不得再移轉為私有。
二、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三點規定,係指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有土地全部為處分時,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至該土地之處分或移轉於其他相關法律有限制或禁止之規定者,自仍應受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拘束。是以,公私共有土地,其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私有部分共有人依上開執行要點將該共有土地全部移轉予第三人,就公有應有部分而言,有違土地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至於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公共交通道路」,不包括尚未徵收開闢之計畫道路用地。
〈按:原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已修正為第4點〉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