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39條、第39條之1之條文修正公布施行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修正公布施行前,依法奉准撥用之公有出租耕地承租人補償地價之計算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3年9月8日台(83)內地字第8310105號函
【要旨】
土地稅法第39條、第39條之1之條文修正公布施行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修正公布施行前,依法奉准撥用之公有出租耕地承租人補償地價之計算
【內容】
查被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土地,自土地稅法第39條、第39條之1修正公布生效之日(83年1月9日)起免徵土地增值稅。是以在土地稅法第39條、第39條之1修正條文公布生效日起,迄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修正公布生效之日前,依法奉准撥用之公有出租耕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其應補償耕地承租人之地價,係準用同條第1項依法徵收私有出租耕地補償耕地承租人之規定辦理,以其所需扣除之土地增值稅已因免徵而為零,自無需再計扣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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