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加權平均計算結果降低無維持原較高地價之適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加權平均計算結果降低無維持原較高地價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19日台內地字第0930068685號函 
【要旨】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加權平均計算結果降低無維持原較高地價之適用
【內容】
一、按本部761215日台內地字第558516號函釋略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後同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前,在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依該條例第10條規定計算結果降低者,應辦理更正;仍維持其原較高之地價」該函函釋意旨依當時研商會議結論所敘,75629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之立法意旨,係為「合理提高」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補償地價,故作成該函釋之會議結論,該函未列入地政法令彙編90年版,依規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合先敘明。
二、按行政院921015日修正發布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及第63條規定,依本部研商討論時之修法意旨,係求估價結果更為精確合理起見,純屬估價技術之改進,與761215日台內地字第558516號函,係為配合「合理提高」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補償地價立法意旨尚有不同。故本次加權平均計算結果地價降低,無參酌76年函釋從原較高價額補償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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