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既設輸電線路鐵塔基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予該公司者,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既設輸電線路鐵塔基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予該公司者,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八四)內字第八四一一七四九號函 
【要旨】
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既設輸電線路鐵塔基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予該公司者,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內容】
查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要者為限八、國營事業。。」復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前項規定。」,本案 貴部所屬台電公司對於已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既設輸電線路鐵塔基地,如該事業計畫用地取得經費預算已編列並經 貴部核准,則該用地應屬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予該公司者,自得適用上開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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